(马克思主义学院 吴志立)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最新精神,今天谈一下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认识和体会。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发展职业教育进行全新的顶层设计,着力提升了职业教育认可度,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展望未来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职业教育法由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由3400余字修改为12000余字,内容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新的职业教育法来得及时、格外珍贵,其一系列的重点、亮点、突破点必将对职业教育今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助推学院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建设。
一、《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主要目的:新法的修订是以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顺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在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享有同等重要地位。这非常有利于打破传统观念、塑造崭新共识;非常有利于加快整合社会资源,打造中国特色职教模式;非常有利于优化人才培养,拓宽成才成人渠道,缓解万千家长焦虑,高质量实现建设教育强国的目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具有全面系统、尊重实践、问题导向、着重创新等特点。
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这不仅增强了职业学校教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同时提高了学生们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为我校持续多年来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改”指明了新的努力方向。与学院党委加强内涵建设相契合。
四、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深化全面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扎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层面提出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为职教学生营造了新的、更广阔的就业前景。新法较原法增加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法律责任”三个章节,增加了对职业教育主体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特点;补充有关法律责任,使得法律的结构更加完整。新修的《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对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五、为什么时隔26年重修职业教育法?
关于1996年到2022年这么长的时间从颁布施行以来到现在首次大修的背景和重要性,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1996年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结构、产业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职业教育的人才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并且在过去的26年间,职业教育无论从自身地位,还是内部结构、规模、质量也在发生着变化。
过去我们国家的职业教育规模比较小,层次比较低,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人才培养质量不够高。此外,从国际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发展来看,我们国家确实跟欧美一些国家的职业教育相比,差异明显。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尽管“大力发展”,但是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已经不大适应现实情况,所以修法也是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
六、此次大修,有哪些调整之处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路径越来越明确。首先,这次修法大大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如第三条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明确了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非层次教育,这个说法能在今天实现是非常不容易的。
过去主要靠高中解决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要求,(就是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普职比是中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指标之一。)但职业教育的金字塔“底座”在中等职业教育上。“底座”基数大了,还要有“塔尖”。前三年国务院高职百万扩招就将中职到高职的升学渠道打通了,而且打通得不错,现在问题就是从高职到本科,再到专业硕士、专业博士的打通问题。前些年是通过专升本从高职升本科,但专科职业教育的学生考到普通本科,相当于又回到了普通本科序列,所以职业教育的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打通上升通道 提升社会认可 长久以来,不少人对职业教育有着“低人一等”的刻板印象。 “以前有的家长说,宁愿去最差的普通高中,也不愿去职业中学。” 2021年《教育家》杂志发布的《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大型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受访学生和家长在选择“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时,均把“社会认可度”排在前列。上升通道不畅、不宽,是其中原因之一。现实情况:不少学生只要有机会还是希望能升学,但中职生毕业后继续升学深造空间有限。
社会公众关心“职普分流”,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同时,高职学生的上升通道也非常有限。职业教育界呼唤了多年:打通上升通道,真正构建起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新职业教育法致力于打通上升通道。除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职业教育法还为两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新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作出了规定。新法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新的表述是对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领导说:“因地制宜,是说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指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差异。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此外,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横向打通,纵向连通,纵横整合,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于职业教育地位的提升有重要作用。
应该说新职业教育法提出,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些举措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
再比如第十七条提到,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再如三十三条,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办本科专业,第五十一条提到,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要注意,这里并没有说到授予什么学位,所以这次修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对职业教育的发展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和发展空间。
以上这些对职业教育发展有重大的利好和推动,我认为此次修法对于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七、此次修订对企业而言带来哪些利好?
市场经济发育快、程度高,制造业加快发展,但客观事实是市场主体企业调研发现,所有的企业都有一个问题:好的技术工人不足。当职业教育地位提高,学生感到读职教有出路,家长也乐意让孩子去读职业院校,那么职业技能型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储备就会加大。对企业发展来讲,招人容易,而且学生通过这种类型的学习,层次也提高,那么对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是一个重大利好。
此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当中也调动了行业产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比如第九条讲到,国家鼓励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这里主要体现了职业教育具有自身鲜明特点,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具灵活性、多样化,直接将生产劳动所需的技术技能转化为教学内容和评价标准,主要目的是面向市场、促进就业。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提到,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与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见面及其他税费优惠。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等。
相关领导说:“这有效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多元跨界特征,相信将更好推动政府和各方面资源整合、同向发力,共创新局。”
从字面上看,法律对深度参与的企业对优惠给予支持给予奖励,事实上也推动了产业发展和产教融合。现在能够感觉到,很多大企业都在考虑介入职业教育发展,他们愿意办,因为他们认为办职业教育能解决企业用人问题,而且企业可以把自家生产标准放到教学中去。
湖北职业教育在全国有强劲发展后劲和支撑保障,未来在职业教育改革中应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次修订提到,职业学校学生升学和就业与普通学校学生机会均等。此次修订会是否会改变职教学生求职相对“弱势”的地位?
针对破除就业门槛,营造公平环境,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全国今年大概有1000万毕业生,其中有100多万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就业。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的时候,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现在不论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还是企业招聘,有很多都招技术技能型人才,之前会有学历限制,但现在“障碍”不存在了,所以对职业院校学生来说是个利好。
四、此次修订必然会加快推动职教内部一系列改革?
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 提升教学质量
办学质量不高也是职校缺乏吸引力的重要原因。 “解决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问题,根本在于教师。“想要的人才进不来,在职的老师学历提升难,兼职的教师不好用。”职教师资主要来源为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业学校难以从企业招聘到合适的专业教师。
第四十六条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赋予职业学校在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内部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更多自主权。
此外,目前存在的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也让职校培养的学生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对职业教育是重大利好,但是职业教育自身的定位、规模、结构、层次、质量和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等都要发生变化。修订法律以后,职业教育地位更高了,社会需求面更大,内部不相应变更是不行的。如果我们办学层次不高,专业定位不准,实践条件不足,教师素质不高,培养不出社会需要的人才,职业教育内部是有压力的。
此外,此次修订还会推动职业教育投入。长期以来,我们国家职业教育投入低于普通教育投入。这些年我们看到职业教育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投入有很大关系,促进投入也就促进职业教育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社会给予职业院校学生平等的待遇,但并不是保证一定录用,职业院校培养的人自身的综合素质、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如果不高,即便用人单位降低了学历门槛,还是进不去。
此次修法后,职业院校在教学理念的变革、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专业定位的调整、办学条件的优化和提升、教师素质的提高上,都会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它会促使职业教育系统内部进行一系列改革。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将“产教结合”修订为“产教融合”,一字之差,影响深远。“产教结合”提法滞后,校企之间朋友关系已不能适应新发展需求;“产教融合”突出一个“融”字,把学校和企业合成一体,共建共培共育,相互促进携手发展。对外加快“产教融合”是不断提质专业建设内涵,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轻职样本”。 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全面融合和深入合作的实施举措和保障机制,对进一步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痛点、堵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的举措。
作为职业院校教育工作者要以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抓手,通过对新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主要是深刻领会新法精神,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特点,深入贯彻执行新法规定,更好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未来职业发展助一臂之力,为学院、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